关于举办首期拍卖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班的通知
鲁拍协字[2011] 21 号
各拍卖企业:
为加强拍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文件精神,以及省拍协三届四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山东省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定于2011年8月下旬,在济南市举办山东省首期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曾参加由省拍协组织的山东省第1—10期拍卖从业人员培训班,并获得《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拍卖师)。因在济南举办,济南市参训人员可放宽至第12期。培训后颁发《山东省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培训内容
1、《解析拍卖典型案例及现场答疑》(一天),由省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名视,誉主任、清华大学教授田涛讲授。
2、《山东省司法拍卖现状及对策》(一天),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魏绍义讲授;
3、如何使用操作《拍卖通用技术规程》(一天),由省政协常委、省拍协副会长李伟讲授;
三、培训时间地点和报名
首期拍卖从业人员集中面授培训班,定于2011年8月下旬在济南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从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人数限定在300人,报满为限,最迟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参加集中面授培训人员,请将《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填好后报省拍协秘书处。
四、培训费用
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460元,本期赠送《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志》、《山东省拍卖行业风采录》各一本。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培训要求:
1、提高认识,深刻理解继续教育对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大力支持,踊跃报名参加。
2、省拍协和各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对面授培训人员颁发《山东省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此作为“创先争优”评选活动、企业资质评定和资格入围等重要参考依据。对未落实继续教育计划的单位或未参加面授培训的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处理。
3、按照省拍协《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正式员工每年应完成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计划,其中每三年参加一次省拍协组织的面授教育(每次不少于18学时)的规定,本次面授培训班可折算18学时,其余继续教育学时由本企业安排集中辅导或自学的形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六、省拍协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利科、刘强
联系电话:0531-86012650(传真)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苑小区一区9号楼二层
附件:1、《山东省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2011年7月4日
附件1
山东省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三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学习型行业,完善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我省拍卖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拍卖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对象为山东省持《中国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国人发96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数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用于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拍卖从业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拍卖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义务,并贯穿于整个执业生涯。
第四条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负责本省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接受山东省商务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主要立足于拍卖业发展的前沿,传授新的理论和方法,了解行业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公需科目以拓展知识面、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为主要内容。
以上科目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党的路线、方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2、与拍卖业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拍卖从业人员执业道德和执业行为准则;
4、拍卖从业人员综合能力,业务素质及行为规范;
5、拍卖业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信息;
6、其它内容。
第六条 继续教育可采取集中面授、专业论坛、研讨会、自我学习等多种形式,以本单位组织和个人自学为主,暂定每年完成40个学时。
第七条 拍卖从业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一次由省拍协组织的集中面授,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 省拍协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拍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制订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全员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全员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省拍协和拍卖企业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需要,开展具有本省特点的继续教育,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创新,完善培训机制。
第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拍卖从业人员接受省拍协组织的面授继续教育的情况。各拍卖企业也应建立相应情况登记,并作为“创先争优”评选活动、资质评定和资格入围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继续教育的奖惩制度。省拍协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单位和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个人,根据国家四部委96号文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第三届四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