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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案件咨询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7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案件咨询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为法委会的内部工作程序。

第二条  法委会受理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书面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收文日期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由法委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  进行书面咨询的案件,一般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咨询单位的书面咨询报告;

(二)委托拍卖合同;

(三)拍卖公告;

(四)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五)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拍卖笔录;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遇有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还应当提供起诉状和答辩状。

二审案件还应当提供上诉人的上诉状、被上诉人的答辩状,以及原审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对于咨询文件、资料不清楚或者不齐全的,应当通知咨询人限期补齐。

第四条  咨询案件受理后,由法委会主任根据咨询案件所涉及的专业,召集或指定委员参与论证及复函的起草工作。

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专家进行集体论证时,应当由三名以上的奇数制委员参与,并根据多数人意见推荐委员负责复函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接受咨询任务的委员,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咨询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署名回复给法委会秘书处,经过文字整理和必要程序后,对外发文复函。

第六条  法委会成员不得以法委会名义直接受理咨询事务和其他法律代理行为。

第七条  接受电话咨询的,可以由接到电话的委员直接给予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要求咨询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资料,按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进行咨询。

接受个人或者企业来访,可以由接待人员直接给予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要求咨询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资料,按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进行咨询。

电话咨询或者来访咨询的意见,只能以咨询委员个人的名义做出,法委会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法委会委员以个人名义参与诉讼案件的,法委会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该案件需要法委会出具咨询意见的,参与诉讼案件的委员应当回避。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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