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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1-05-29 21:50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dong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缩写SDA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全省拍卖行业的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是跨部门、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完善山东省拍卖行业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物资的合理流通,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和加强廉政建设,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拍卖企业和政府部门双向服务,促进山东省拍卖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拍卖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拍卖业的发展方向并提出有关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会约。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抓好对拍卖师的监督管理及拍卖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往,研究、推广国内外拍卖理论、方法和经验,组织会员对拍卖业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拍卖工作水平;

   (五)同兄弟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加强联系与合作,为本会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六)督促、检查会员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法律咨询或提供法律支援;

   (七)搜集、编印有关拍卖刊物资料,做好拍卖知识宣传和信息传播工作;

   (八)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合理事项;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从事拍卖业的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二)个人会员

   与拍卖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拍卖工作并有比较丰富经验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拍卖业领域内或所在地的拍卖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政策、理论信息、内部刊物、拍卖相关资料、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学术讲座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单位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自愿入会、退会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行规、会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省拍协监制的胸徽。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决议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在协会内部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本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经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发生缺额,应由会员大会推举新的单位接替。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视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的,由理事会重新补选产生。原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有权优先推荐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和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业及与拍卖业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支出:

   (一)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租赁和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设施、用品的购置和工作人员报酬;

   (二)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课、咨询等费用;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财务审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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